为认真贯彻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市政府出台《朝阳市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该制度共8章16条,其中包括质量管理、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追究;对工程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追究;对工程施工单位的责任追究等内容。
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和建筑工程交工验收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及合理使用年限与保修范围内,对发生的重、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对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及对社会构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单位与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如: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将建设工程进行肢解发包;未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招标。未在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和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未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未在依法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和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等。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共同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终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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